未勤勉尽责履行对ST松炀审慎的核查程序 英大证券3名保荐代表人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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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37号
关于对梁宏勇、周耿明、陈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宏勇、周耿明、陈骥: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炀资源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松炀资源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检查关注到,梁宏勇、周耿明作为松炀资源2019年度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梁宏勇、陈骥作为2020年度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松炀资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关联交易未审议且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以及2019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且与披露的有关内控评价信息不符等情形。
上述情形导致梁宏勇、周耿明签署的《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以及梁宏勇、陈骥签署的英大证券《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文件均未真实、准确反映松炀资源上述违规问题。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梁宏勇、周耿明、陈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保荐职责,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