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到2025年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基本形成
人民网北京3月18日电 (申佳平)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消息,为推动长三角区域率先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5年,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基本形成。要推动招标采购等交易文件标准化、模板化,同时实现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一网尽览”。
《意见》提出,到2023年底,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进一步深化,交易信息、市场主体信息和专家资源实现区域内统一共享,参与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和CA数字证书互认的城市达20个以上,跨区域交易便利水平明显提高,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政策协调和监管协同机制基本建立,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落地见效,积累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经验。
到2025年,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基本形成,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实施,CA数字证书实现全国互认,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更加健全,跨区域交易更加活跃,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对其他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发挥。
具体来看,《意见》提出九项重点任务。
一是推动制度标准规范统一。落实全国分类统一的交易规则,建立地方性公共资源交易法规政策文件制定协调机制,定期联合开展制度规则清理,确保区域内配套实施细则统一。推动招标采购等交易文件标准化、模板化,坚决取消要求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要求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优先认可本地业绩等市场隐性壁垒。落实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建设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提升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规范化水平。
二是强化交易信息互联共享。充分发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枢纽作用,提供集法规政策发布、交易信息公开、交易进度查询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建设运行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集中发布网站,促进各地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交易信息实时推送,实现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一网尽览”。大力推进排污权、用能权、产权等领域交易通过场地共用、数据共享、系统对接等多种方式整合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三是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共享互认。制定区域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数据标准,依托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一地注册、区域通用”。深入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库与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社保等材料“零提供”。
四是推进专家资源共享共用。建立健全区域内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整合共享区域内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实现专家跨地区抽取。在属地监管基础上,建立专家跨地区评标、评审的协同监管和日常考评机制,实现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提升评标、评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五是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制定统一的远程异地评标实施细则,明确适用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加快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积极推进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并逐步拓展应用到其他交易领域。建立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协调机制,统一评标见证服务规范。建立远程异地评标跨省(市)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对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交易全程事中事后监管。
六是推进CA数字证书跨省互认。推动长三角区域各级交易平台积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CA数字证书全国互认试点,实现CA数字证书在区域内跨平台、跨部门、跨地区互认,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探索运用手机扫码等多种技术,实现免插介质完成身份验证、签名盖章、加密解密等交易流程,促进交易安全、便捷、高效。
七是推行跨地区、跨层级自主选择交易平台。鼓励同一省域内市场主体跨地市、跨层级自主选择交易平台,鼓励探索跨省选择交易平台。建立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见证互认机制,实现见证行为、结果互认。建立与自主选择交易平台相适应的行政监管机制,落实交易项目所在地监管责任。推动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促进形成良性竞争机制。
八是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制定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以省级平台为重点,加快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有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健全交易平台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交易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构建跨地区、跨交易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九是强化监管信息支撑服务。健全交易数据部门共享机制,完善数据共享目录和标准,提升数据共享统筹协调力度和共享效率,为行政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技术、数据、在线监督等支撑服务。健全数据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保障数据可信、可控、可管。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