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胜通债”中介机构领罚单!国海证券被罚没1858万元将带来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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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刘晨光
3月23日晚间,国海证券发布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公司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证监会决定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实际上,此前该券商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告知书》。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国海证券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回溯历史,2016 年1月27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 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 615.4 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 亿元,
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
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国海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中与上述财务信息有关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指出,国海证券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证监会指出,国海证券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时,违反《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5〕199 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下同)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及 2005 年《证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承销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国海证券的上述行为应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为根据国海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国海证券内部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胜通债事件发生后,国海证券进行了深刻反思,2017年起,公司根据证监会开展的投行业务“自查自纠、规整规范”专项活动,以及后来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监管要求,持续对投资银行业务组织体系和管理进行提升。
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8月,证监会对胜通集团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山东胜通集团实控人等相关人员采取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随后,为胜通集团提供中介服务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被没收业务收入575万元,并处以1150万元罚款。粤开证券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时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罚款6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60万元。此次证监会正式下达对国海证券的处罚决定,三家中介机构累计罚没超四千万元。
中介机构的责任正在不断强化。继2021年7月发布《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后,证监会于2022年1月28日发布《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进一步厘清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完善合理信赖制度,适度减少重复工作,督促各自归位尽责,合力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提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压实中介机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