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的天才创举,地方官员朝觐天子,就要接受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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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的天才创举,地方官员朝觐天子,就要接受考察
明代考察对象分京官与外官,除了设定的时间周期不同外,考察的评价术语体系与处理措施,为同一制度规定。影响时间最长、涉及范围最广的为外官考察制度。明代的外官考察有明代的朝代特征,将外官的考察与朝觐结合在一起,统一时间于辰、戌、丑、未之年举行。在制度的实施目的上,重在點退官员。京官考察,于已、亥之年举行,明代后期沧为党争的工具,依然集中于官员的进退上。
一、朝觐考察制度
明代之前,地方官员朝勤天子与接受考核本各行其是。明太祖朱元璃重视吏治,别出心裁,将二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定下朝觀考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明会典》卷十三“朝觀考察”制度总述道:“洪武初,外官每年一朝。二十九年,始定以辰、戌、丑、未年为朝觐之期。朝毕,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奏请定夺。”同卷随即详加记载本制度的具体沿革,条目依次为:凡外官三年朝勤!“、“凡朝觐官考察”、“凡考察降點等第、“凡朝觐官旌别”、凡边远及有事地方免朝觐”、“凡应朝大小官员升调外任”、凡应朝不到官员”“凡朝觐官员回任”、“凡外官不时考察”、“凡每年开报考语”等诸条。
可以看出自洪武中期起将外官的朝觀与接受考察两项政事行为无缝对接后,明人已视朝勤与考察为同一制度所包含的前后相继的政务进程,故官方所修政书《大明会典》,专设“朝觐考察”为一制,统领上述所列诸条。细核诸条记载,我们可以把握入京朝勤的制度性特点。就朝觀对象与时间要求而言,“二十九年,始定以辰、戌、丑、未年为朝觀之期”,而“凡外官三年朝觐”条详细记载了其后的变动过程,洪武初为每年一朝;十七年是“令天下诸司官吏来朝明年正旦”。
后明确了入京人选、选报程序和抵京时间:“二十六年定:各布政司、按察司、盐运司、府、州、县、及土官衙门、流官等衙门,官员带首领官、吏各一员名、理问所官一员……各衙门先尽正官,正官到任日浅、佐威官到任日久,必先佐威官来……本衙门速将起程月日申报。远者不许过期、近者不许预先离职,俱限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京。”至此,朝觐考察制度的对象与时间要求彻底确立,即外官三年一次,按照预定计划于卯、酉、子、午之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抵京,以期朝贺数日后的辰、戌、丑、未之年的正旦(正月初一)。而明鲍应鳌《贺梁公祖入觐序》:“郡大夫梁公守新安未朞月也,而属当大计察天下守令之期。公且赴,简书以计上矣。”是此正官到任日浅,但“先尽正官”的原则下,再度赴京了。
就朝觐考察制度中考察方面的负责部门、内容、处理措施与程序等制度性要求而言,从洪武至弘治间逐步完善确定。要言之,地方衙门定期考评所辖官员,并向上级汇报;入京正旦朝贺后,吏部与都察院主持对朝觐官员的考察,部、院分批、依次会同各省布政使、按察使对先期考评加以详审考察。考察内容为“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依其考定等级确定降點等第,处分察例分“致仕、降调、闲住、为民”四等。
当然,从“凡朝觐官旌别”条亦可见对“廉能”者有一定的奖励措施。但是,这“奖励”不过是依例赏衣奖鈔赐宴,与仕途通达相连的“不次擢用”则少见。可见,考察制度从内容上讲,重在考核官员为官操守与能力(即“贪、酷、浮躁、不谨”与“不及、老、病、罢”;从性质上讲,重在惩罚,“计处者,不复叙用,定为永制”,故明中期“士大夫廉耻自重,以挂察典为终身之站。”
明学者陈建的《任官十议》对朝觐考察的制度初衷及在整个文官管理体系中的作用一针见血:夫何谓考察之行?不可不慎也。我朝之法,百官自按罪问點之外,内有科道之纠弹、外有抚按之举劾。负想者无不去、当點者无不點,每岁通计不下数百员,法已严矣。后来又立为考察之法,京朝官五年一考察、外员官三年一考察,每次考察,馳退老、疾、罢软、贪酷、不谨等项,两京至二三百员,在外至三四千员。此则法外意矣,法网太繁密矣,前代未尝有是也……愚按,考察之法,原其初意,盖以补按问纠劾之所遗以疏通选调之积滞,使先进之士不得以久据禄位而蜜阏仕途,使后来之士皆得以均沾一命,不至老死摘下也。今仕途惟进士出身者不限,其举人、监生,每榜所选,初一考察即十馳去二三矣,经再考察十己馳去六七矣,经三考察不去者十一而已,况杂流乎?
闻之何文肃公乔新云:“洪武、永乐以来,凡百司朝舰,命部院考其尤不职者,乃融之,不过数十人,其后吏部患人言,务以多點为公。方岳而下,少有微瑕,辄馳之。至弘治初,几二千人矣。至近年所點,遂输三千,几至四千,视国初不哲百倍矣,是何国初禁网之阔疎而近年严密若是也?是何国初禁网阔瑰而治、近年严密百倍而反不足以惩奸也?其得失之故,可考而知矣。按此之行,利一而害三、利小而害大,此法止便疏通选调而己,所利者小也,而三弊不可胜言矣。”
朝觀考察制度之设置初心,即可见一斑,乃在以此制度點退官员,以便提供职位空缺,使考选制度得以继续正常运转。然其执行过严过苟,甚至超过了监察制度旳纠劾删汰效果,故陈建对此忧心仲伸。而这种制度的本意所在之下,达三四千人的惯例名额,对外官而言,难免有我为鱼肉”之感,故外官逢考察之期,对于自身命运的关注心态,在讨论围绕考察之行的文学创作时不容忽视。
二、朝觐制度的弊端
国家制度往往有一个完善过程。朝觐考察制度亦是如此。洪武朝为国家制度初创时期,考察与朝觀的结合并演变为朝觐考察制度也有一个时间过程。明代官员的考核自洪武初期起即分考满与考察两制,前者起于洪武元年,考核官员一定历俸时期内的事迹与政绩,评以称职、平常与不称职;后者始于洪武四年、六年的两次探索,重在考核官员操守与能力,后发展为核以八目,处分有四。
朱元填最初设计的是考满与朝觐的结合:“洪武十一年,命吏部课朝觐官殿最”,赐宴时以称职与否为评价标准区别对待,“此朝觐考核之始也。”洪武十七年,令地方官入京朝舰时携土地、人民画本外,“又令布政司按察司官来朝,将所属官员考过堪用不堪名数亲自奏闻。”洪武十八年考核结果出来后,“吏部言天下布、按、府、州、县朝觐官,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称职者十之一,平常者十之七,不称职者十之一,而贪污阊莺者亦共得十之一。”
所谓“堪用、不堪”、“贪污阊莺”即是考察与朝觐的初步结合体现。在朝觐结合考核两制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考满以历俸三年为一次考核单位,但官员有入仕、候缺、丁忧、病假等不同情况,导致各自考满日期与朝觐之时不能同步,因此,“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入流并杂职应考官员,任满给由赴京。”可见至此外官赴京已由“任满”时间为准而非同一跟随“朝觐”而来,考满与朝觐已经脱离。
而考察的时间约定始终可以以朝觐时间为标准,故考察自洪武十七年起一直与朝觐结合并固化为常规性的国家制度,二十九年后,定外官三年朝觐一次,并按要求接受考察。制度的主体结构已经确定,唯考察内容、条目与程序至弘治间逐步完善而已。需要指出旳是,先秦至汉时己对官员的考核已出现郡国岁末上计制度。如《史记》卷七十九《范睢蔡泽列传》言“(秦)昭王召王稽,拜为河东守,三岁不上计。”《汉书》卷八《宣帝纪》言宣帝下诏书痛心“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
《后汉书》志第二十八《百官五》言州郡“岁尽遣吏上计”,言其属官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沿袭所至,洪武朝确立的朝觐考察制度,因其亦为岁末入京以备考核,故明人习称之为“上计”,也由此衍生出“入计”、“入觐”、“奏计”、“大计”等相近称呼。洪武之后,终明之世,逢辰、戌、丑、未之年(后文概称为“计年”,该年正月间进行朝觐考察非为具文。如成化间湖广、江西抚、按因所部灾伤盗起而请免有司朝觐,吏科给事中王瑞驳道:“岁侵民困,由有司不职,正当加罪,乃为请留。正官既留,则人才进退,何由审辨?是朝觐、考察两大典,皆从此废坏矣。”
崇摘九年“议罢明年朝觐”,刘驳以“免觐为大辱国”语崇祯朝己是内忧外患,近乎穷途末路,但朝觐依然未废。《明史徐学颜传》载:“(崇锁)十五年冬,诸司长官及武昌知府、江夏知县并以朝觐行,学颜摄江夏事,绪修守具。”十五年为壬午年(年),诸官入行为的是朝贺明年癸未正旦。如此重视外官朝觐,盖因朝觀与考察前后相随,吏治之重正在其中,亦可证明代朝觀考察制度作为王朝的根本制度一直执行了下来。
三、总结
考核制度,直接关联着明代文官的仕途升降的制度化、程序化的操作,明代的授任方式之一的“类选”中,考满官的授任迁转即为其中大类,而每三年一次的考察,则以全国范围的文官为制度对象而降點、删汰相当部分的人员。故明代考核制度与官员的仕途生涯关系紧密,原因即在于考核制度是王朝对官员的政绩、操守的监控与评价制度,就文官管理的制度体系领域(非具体时势之政治攻干范围)而言,考功司对任职已达一定时限的官员所进行的考核结果,是文选司依据条文中的奖惩性规定进行注拟點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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